近年來受疫情影響,網路銷售、團購、團媽、代購商品市場快速蓬勃發展,對於各種網路銷售態樣,與其關連之發票使用模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如下
「買賣」指營業人以自己名義進貨,轉手銷售給客戶,賺取其中差額做為利潤,此為最常見的銷售模式,「代購」指受客戶委託,協助購買貨物或勞務,收取代購費等佣金,而「代收轉付」指單純代收款項,並未收取代購費用。
不論是何種銷售模式,符合發票開立條件時就必須申請開立發票,而在網路銷售時又以電子發票最為方便。三種網路銷售模式對於發票使用上,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項需要特別留意。
此外,代購性質的營業人或網路賣家,屬於提供勞務的營業人,若當月收取的代購費用總額超過4萬元時,就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至於代收轉付,最常見的銷售情境之一為旅行社代為收取交通、食宿、觀光、簽證等費用時,必須開立等同發票性質的「代收轉付收據」,其收取價款扣除代收轉付款項之餘額則仍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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