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提到台中市一家百年餅舖,錯開比正確金額多出400倍的發票,店員請員警幫忙找到客人,收回誤植發票作廢重開後才圓滿收場。
此外,也曾看過其它案例,發票開錯後找不到客人可以收回發票,買受人也不是公司行號,發票上沒有記載統一編號而無法追溯,面臨無法作廢重開的窘境。
發票金額會影響營業稅與年底營業所得稅的申報,誤植金額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高額稅金支出或短漏報,開立發票時不可不慎。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節錄重點如下:
若買受人是公司行號,可透過統編查詢聯繫,收回發票作廢重開
若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盡可能找到客人收回發票作廢重開,如果實在找不到,仍需向稅捐單位報備更正,同時不影響消費者兌獎權利。營業人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的資料,包含該統一發票的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更正後存根聯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銷售額申報時就依正確的銷售額申報
如無法收回發票重開,且未主動報備更正遭查獲記載不實者,或一年內發生違規事實超過三次以上就無法免罰,將依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發票正確金額的1%做為罰金,且罰金金額不可低於1500元,最高15000元